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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埠镇城镇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1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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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埠镇城镇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12-2).doc

上传人:aluyuw1 2019/8/12 文件大小:7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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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杭埠镇城镇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12-2)舒城县杭埠镇城镇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城镇规划区内各类建设行为,保障城镇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的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镇规划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据《杭埠镇总体规划的2011-2030)》,杭埠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南至距杭埠河堤北200米,东到与三河边界,北至防汛路,西至钱大山。包括徐圩、社区、朱流圩村、龙安、胡同、杭南村、潘湾8个村全境,涉及禾丰、姜湾、三蕊、薛泊、六丛、孙圩、五联、梅林、六圩、官圩、培育11个村部分区域,面积26Km2。第三条镇人民政府成立杭埠镇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并聘请有关行业专家担任专家成员。具体负责城镇规划编制与实施、建设与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镇规划建设分局,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镇规划建设分局负责管理和实施城镇规划。镇综合执法分局负责规划区内所有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和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的等日常管理、维护。第四条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埠镇城镇总体规划》、《杭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办法。城镇建成区内的城中村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原则上不再单独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安置房。城镇近郊村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由镇人民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参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另行制定,在新规定未实行前仍按相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程序办理审批。第五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高度、综合管线、绿地以及建筑景观的规划和管理参照《舒城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文件执行。第六条城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都必须按规定分别提交相关材料,办理选址意见书(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证件。1、办理选址意见书:(1)用地线红图;(2)项目意见书批文。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需提供);(2)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和规划批复;(3)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2)规划批复、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3)建筑平、立、剖面图,沿街(路)建筑应附效果图(纸质、电子文件各一份);(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5)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县人防办);(6)社区管理用房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镇规划建设分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八条城镇的建设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旧区改造,领导组应组织有关单位在《杭埠镇中心镇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编制老镇区改造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稳步推进。第九条城镇规划区内已建成有污染和影响环境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