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季允石 1999年11月8日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乡(镇,下同)、村、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相应的增值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五)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按照。集体土地、林地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及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执行。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集体土地、林地以及水面、滩涂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分别适用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十二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转让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十四条在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采用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或者其他形式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和租金。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独资企业的,应当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组建集体资产经营组织,通过多种形式使农村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搞活资本经营。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四)维护本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本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