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一、汽车驾驶员由党政办公室管理。驾驶员必须持证(驾驶证)上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职业道德,精心保养维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状态,保障行车安全。严格实行派车制度,各部门用车均需填写附有存联的派车单,事务办理完毕后车辆须及时返回单位。所收派车单由本车驾驶员妥善保存,按月交党政办公室备查。未接到车单,驾驶员不得出车。发现私自出车对驾驶员处罚1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累计超过3次(含3次),对该驾驶员作待岗处理。二、办事处所有车辆离开西宁市区须提前经办事处主要领导准签后出车,否则,由此产生的油料费等一切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并执行本制度第一条处罚规定。三、车辆使用完毕,应定点停放在办事处指定地点。下班后及节假日任何人不得擅自运用车辆,遇紧急情况,须报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动用。严禁车辆私自在外过夜。发现车辆私自过夜现象,执行本制度第一条处罚规定。四、驾驶员应协助办公室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对车辆车型号、运行情况、保养、检修等相关资料认真登记归档,按时办理保险、审验、缴费等项手续。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按照车辆用油标准严格确定用油数量,杜绝油料外流现象。车辆维修须提前征得办公室主管领导办事处主要领导同意后,维修物品须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实行定点维修,在维修和更换配件时,须由办公室主任和驾驶员共同在场监督,维修费用接受财务监督。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维护使用规定,严格依法驾驶,如发生交通违规行为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七、城管科所使用车辆由城管科负责日常管理使用,除城管工作用车外接受其他科室公务用车,由城管工作主管领导准签派车单后方可用车,非城管科驾驶员不得驾驶城管用车。其他均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