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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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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doc

上传人:luciferios04 2019/8/14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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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抢劫过程中故意***行为的定性抢劫罪旧称强盗罪,这种犯罪同时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性质和危害程度非常严重。现今社会,抢劫罪不仅已成为一种常见多发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形式,而且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形式。同时,由于抢劫罪形式和方法的的多变,在实践和理论中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抢劫罪。对屡有发生的犯罪人为抢劫财物而故意***的案件,近年来实践中的定罪颇不一致,有定抢劫罪的,有定故意***罪的,有定抢劫罪和故意***罪二罪的,还有定抢劫***罪的。在抢劫过程中故意***的行为这一问题的正确定性对于我们正确适用法律尤为关键。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刑法理论中存在着不同的观念,但是结合形式理论和司法实践,仍以定抢劫罪一罪为通说观点。我国刑法第263条中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是法律在具备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的基础上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罪。但涉及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罪的理论问题亦有争论,主要集中在“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过失与故意致人死亡。而第三种观点最为符合刑事了理论和立法本意,即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不只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还包括故意致人死亡。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构成上看,是符合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的。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行为而故意***的,在主观要件上表现为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而故意以***这种暴力行为的实施作为手段;在客观要件上表现为***行为与占有目的的统一。其次,从法条规定上看,我国刑法第263条中并非排除抢劫罪的加重情形——“致人重伤,死亡”。虽然抢劫罪具有双重客体,但是财产权利较之人身权利而言是主要的客体,是该罪犯罪目的的最终指向。而人身权利只是该罪犯罪目的的实现过程中的一个便利因素。再次,从立法原意上看,我国刑法典仅在抢劫罪里规定了“致人死亡”的加重构成,而没有把抢劫罪中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分别规定,也没有抢劫***罪的专条专款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长发生的以故意***为手段的抢劫行为,当然包括在抢劫罪的“致人死亡”中。这时的故意***常常被用来作为抢劫财物的手段。最后,从打击制裁上看,抢劫罪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定抢劫罪,不但不会轻以犯罪分子而且还会对严惩犯罪分子。比较抢劫罪和故意***罪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抢劫罪与故意***罪的主刑完全一样,只是轻重顺序不同,另外,抢劫罪还有没收财产这一附加刑,而故意***罪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既然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故意致人死亡。那么如何“致人死亡”即成为认定此类犯罪的重点之一。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知,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通常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直接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在此过程中,难免会造成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的受伤、死亡。所以,刑法第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