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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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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法律职业伦理教案法律职业伦理教案导论: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及价值回归一、法律职业伦理问题的缘起继2004年伴随一系列“律师参与***案”、“刘涌案”等事件引发的“律师整顿”运动之后,2008年、2009年又因一系列涉及从业面广泛、级别高的“法律人***窝案”,如“黄松有案”、“郭京毅案”等,以及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比如“李庄案”、“彭宇案”、“许霆案”、“赵作海”、“呼格案”、“聂树斌案”等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讨论和反思。由于法律服务的商业化、法院工作的官僚化以及法学教育的科学化,以为公众利益献身为宗旨的律师政治家理想正走向堕落与迷失。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缘何衰落?经济原因:无法抵制利益的诱惑制度原因:对法官、律师的管理体制使其缺乏自主性文化原因:缺乏对法的尊崇以及职业自信心二、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特点:非道德化(一)现代道德的新诉求:道德生活永远充满不确定,现代社会中的人们会下意识地试图抛弃道德,而追求一种有明确标准或者行动指南的“非道德”的伦理生活。——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道德或者伦理的法律化:①以行为为导向:完全以行动作为道德评价的对象,即以行为为基础(act-based),忽视行动者的个人品格。道德评价的基本关注从“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这个问题转向“应该践履什么样的行动”这个问题。②以规则为基础:只有一条规则才能排除另一条规则的适用,只有一个道德义务才能免除另一个道德义务,道德规则成了伦理生活的核心。(二)法律职业伦理:由道德向职责的转化对于法律职业伦理来说,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依据程序角色分工,对行事者以规则为手段,以责任(或者义务)为核心所进行的建构主义努力。这从近年来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道德规则的建设上可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10月18日)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2004年3月19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3月1日)*法律职业道德的规则可见于法官法、检察法、律师法等法律中。(三)法律职业道德的困境:非道德的价值空洞渐行渐远的法律道德:非道德性剥离了法律人的道德负担,使得法律职业伦理逐渐成为一门缺乏大众情感和道德评价的职业管理规范。①正义精神的迷失:法律的异化克罗曼使用律师的政治家理想来表述律师的职业美德——在原则与应用之间保持平衡的一中审慎感。而现代律师促进社会正义的发展虽然也被写进律师的职业道德,但却忠于当事人的职业规范使其很难保持中立性,并且也需要承担公共利益的社会义务。对于法官,已经退化为冷漠的中立者,他们只服从于形式的法律,日积月累的审判活动使已丧失了解当事人疾苦以及改革法律的热情。②法律职业自主性的丧失律师独立人格的丧失,无法独立于当事人。③枪手理论与隐身人:职业伦理成为谋取特权的遮羞布比如对于律师费用各国一般规定一个下限,以防止律师们的恶性竞争,维持律师整体行业的高收入。④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生存危机:司法公信力的下降,法律权威的丧失。法律职业通过为公众承担维护正义的共同体伦理承诺及其实践,获得了可以一定程度上无视大众道德的职业特权:在当代,这种承诺和实践却因非道德化的职业伦理而被有意无意地遗忘。换言之,民众对非道德化的职业伦理反应如此激烈,主要由法律职业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所决定的。三、价值内化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回归从长远看,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6页。(一)关注人性法律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因此它必须与人们的普遍情感需求结合在一起。虽然这种普遍良知探究起来显得比较模糊,但它始终存在于整个生活共同体的人们的观念中,这就是所谓的道德良知。正是这种道德良知,成为法官判案的理论依据,成为法律赖以存在的终极根基,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言:“法律是公正和善良之树”。庞德沿用霍布斯的话说:“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其中的经验的指向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获得的对案件的公正感。(二)追求正义追求正义的过程也是对法律的捍卫的过程,同时也是提升法律职业社会地位的运动。权利如果缺乏争取的活动,就不会有实效性的权利的存在,只有通过权利者不断的斗争,才能确保法的支配和人格尊重得以实现。——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三)忠于法律信仰法律如同信仰宗教一样。(四)珍视荣誉德国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国全国有250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立国200年以来只有40名法官犯案。在日本,上世纪初,日本立法和行政部门都曾发生过许多受贿丑闻,但法官渎职的记录一件也没有。我是英国这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