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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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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docx

上传人:luyinyzha 2019/8/14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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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发布文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日期】2008-08-03【生效日期】2008-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淄博市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约用水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节约用水资金投入,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六条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保护和使用节水型设施、设备、器具成绩突出的;(三)节约用水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四)举报、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第二章用水计划与定额管理第七条第七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节约用水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第八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定额管理与分类定价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第九条第九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计量收费。城市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规范给水系统,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第十条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以及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制订本市用水定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需要,核定、下达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季度考核。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供水,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供水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新增非生活用水户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用水情况合理确定用水基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非生活用水户接到年度用水计划指标20日内,应当根据用水情况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分配到月份。逾期不分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平均分配到月进行季度考核。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用水计划指标下达后,非生活用水户不得擅自增加用水量,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非生活用水户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提供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