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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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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yzhluyin1 2019/8/14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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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湖大研字[2005]11号)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中的相关环节,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课程修读第一条选课(一)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选课程序进行选课。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核。(二)每门课程(专业课除外)的修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少于15人不开课。(三)修读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改选、退选和补选,只有当所选课程被取消时,才可以改选和补选。如果需要改选、退选、补选,应在该修读课程开课后一周内完成,否则不予受理。第二条免修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免修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所核实,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免修有关课程。免修课程的成绩注明为“免修”。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修、改修或补修。(一)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既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指定范围内改修其他课程的。(二)因转学、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等原因缺修的课程,应当申请补修的。第四条学校采取跟班修读的方式安排学生重修。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的课程门数和重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重修学分数不得超过6学分。第五条重修程序(一)重修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交所在院(系)、所研究生教务办审核。(二)院(系)、所根据研究生重修申请情况,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确认研究生重修的课堂,经过确认后研究生方可取得课程修读资格。(三)跟班重修的与所跟随听课的班级一起参加考试,不另行组织考试。自行参加听课、考试的,成绩无效。研究生改修、补修按重修程序办理。第二章课程考核第六条研究生应当参加所修的所有课程的考核。第七条课程考核方式(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课一律为考试课程,专业课考核方式由开课院(系)、所确定,考核结果应以成绩单的形式提交研究生院。(二)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内容确定,可以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开卷考试方式,或部分闭卷、部分开卷考试方式;也可采用口试方式。专业课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开课院(系)、所审查批准;公共课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研究生院审查批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课教师可以取消其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一)缺交作业累计达本门课程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的。(二)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1/3的,或经抽查学生在本门课程有三次缺课的。第九条考核组织和安排(一)所有公共课程的考核均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个别研究生单独组织考核。(三)公共课期末考试时间一般定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专业课的考核经院(系)、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四)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查批准,专业课由院(系)、所审查批准。(五)公共课考试监考人员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专业课考试监考人员由院(系)、所安排。第十条缓考(一)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办理缓考申请,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无故缺考处理。(二)因病申请缓考的应当出示学校医院分管院长签字的证明;因公申请缓考的应当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因考试冲突申请缓考的应当由本人所在院(系)、所核实。(三)缓考申请手续应当在本门课程考试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