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外商独资)
(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适用)
——仅供公司设立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资者),决定在武汉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投资者名称(姓名):
国别: 法定地址(住所):
公司名称:
法定地址: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方式及规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生产规模:年生产量,年产值约(币种) 元。(本条只适用于生产型企业)
第三章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公司投资总额为(币种) 万元,注册资本为(币种) 万元。
投资者的货币出资应用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缴付。其人民币价值应当使用公司实际收到付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的买卖中间价计算。
第十条出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方式: 投资者应当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若分期出资,投资者的第一次出资应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各自认缴资本额的15%,其他部分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到位,如为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对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在取得验资证明后,公司应发给投资者一份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自收到出资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
第十三条外商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行式,并有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股东的职权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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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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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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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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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人组成(三至十三人)。每届任期年(不超过三年),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人。董事会中董事由股东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议,向股东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