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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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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8/15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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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强制制度体现预防为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出自《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十五类六十六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矿井未建立***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第三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计划产量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第四条“***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2、不按规定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五条“煤与***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