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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惩戒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cjc201601 2019/8/16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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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惩戒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自律惩戒管理办法2016072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6年07月21日第一章总则(1-4)第一条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提高监管的弹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从业违规行为实施惩戒,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三条协会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等得到贯彻执行。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第四条对协会实施的惩戒,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第二章惩戒的种类与适用(5-9)第五条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一)警示约谈;(二)发警示函;(三)强制培训;(四)业内通报;(五)公开谴责;(六)暂停会员权利;(七)取消会员资格。以上惩戒种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第六条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协会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七条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强制培训、业内通报、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第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第七条规定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二)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五)阻挠或拒绝协会对其从业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和调查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六)拒不执行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第九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惩戒:(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造成不良影响但已及时弥补或消除的;(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第三章惩戒的实施机构和回避规定(10-12)第十条协会理事会下设委员会(名称暂定为“惩戒委员会”),负责对协会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第十一条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三)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四)负责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机构从业的或在本案当事人处从业的;(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四)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第四章惩戒的程序和决定(13-18)第十三条对于协会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组织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第十四条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规定:(一)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