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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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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xwziyou8 2019/8/16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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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眉山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建议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各责任主体行为,控制工程投资和工期,根据《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眉委[2007]54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眉府发[2009]7号)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城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我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管理(市以上重点工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使用功能变化,设计图纸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原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设计等原因,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地质地貌条件变更(标高、基线、位置、尺寸),材料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变更、工程质量及其它变更。第四条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重大工程变更审议。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二、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第五条工程变更原则上应先报批后实施,遇特殊情况在一周内及时补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或工程需要等特殊情况时,为保证工程安全及建设进度,由建设单位报请主管部门召集相关单位,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并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六条工程变更等级及报批的程序。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都可以是变更提出人,但工程审批备案主体是建设单位。(一)一类程序:工程变更后,工程造价未超出中标价或合同价(含预留金)的,当事人提出变更,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分别由建设单位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审批;(二)二类程序:工程变更后,工程造价超出中标价或合同价(含预留金)10%以内的,当事人提出变更,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等集体讨论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设计院或相关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流转签字同意后备案;(三)三类程序:工程变更后,工程造价超出中标价或合同价(含预留金)10%以上的,当事人提出变更;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等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召集专家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后报市政府审批。若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多次工程变更,累计变更率或累计金额达到二三类标准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经审批后的工程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内容组织施工。由于项目变更导致工期、费用增减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预先书面协定并同步按审批权限报批。但施工单位因组织施工需要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七条审批备案时间规定:(一)一类标准审批备案时间3三个工作日以内;(二)二类标准审批备案时间7个工作日以内;(三)三类标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