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简称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动力煤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商品名称:动力煤
商品代码:BSC
二、数量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动力煤数量(单位:吨): 。
三、订货价格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动力煤的含税单价为元(人民币)/吨。
四、交收地点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收港口,该商品交收港口为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港务分公司码头。
五、交收时间
    ,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动力煤应符合以下规定:
:
,ar:5500 Kcal/kg;全硫分St,ad:不高于1%;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Vdaf:不低于23%并且不高于35%;全水分Mt:不高于13%;灰熔点ST:不低于1250℃
可替代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范围与价格调整幅度:
项目
质量指标范围
价格调整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5300 Kcal/kg
每大卡单价(即:申报交收日结算价÷5500)×实测热量大卡
4800≤Qnet,ar<5300
每大卡单价(即:(申报交收日结算价-100)÷5000)×实测热量大卡
Qnet,ar <4800 Kcal/kg
按每卡差价的5倍扣除,即:(申报交收日结算价-100)÷5000×4800-(申报交收日结算价-100)÷5000×(4800-实测热量大卡)×5,直到货款减为0为止。
全硫分
1%<St,ad≤%
%,质量差价-2元/吨
St,ad≥%
%,质量价差-8元/吨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Vdaf<23%
质量价差为:-8元/吨+(Vdaf -25%)/1%×2元/吨
Vdaf>35%
质量价差为:-3元/吨+(35%- Vdaf)/1%×2元/吨
水分
>13%
超出水分不扣重
七、保证金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