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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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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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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 1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标志着辽宁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辽宁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5年惠州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导读:为了确保物价上涨年代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我国人力资源部下发了2015年企业退休金调整通知,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2015年企业退休金调整方案,惠州也不例外。2015年惠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已经出台,严格执行广东省养老金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2015年惠州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调整比例】:10%左右【调整原则】:普遍调整,适当倾斜调整对象: 1、2014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经领取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 2、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调整细则: 一、普遍调整: 1、定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113元; 2、定比增加:对象1按调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5%增加,对象2按首次领取养老金标准增加5%。二、倾斜调整: 1、2015年6月31日当日或前年满75周岁或以上:每人每月加法100元,一次性发放;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低于惠州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按惠州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发放。辽宁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从辽宁省人社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标志着辽宁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辽宁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二)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