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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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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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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宁省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等。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曲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省内不含大连出差在省财政厅发布省直机关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辽宁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机关内部宾馆住宿内部宾馆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当选择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执行。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建委:为规范我省装饰装修市场,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参考国内其他省市做法,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0年6月18日印发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等。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