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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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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8/17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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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0〕18号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鉴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19号)执行期已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规定,现适当调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仍按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9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三、本收费标准自2010年2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3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制定收费标准。附件: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二 O 一 O 年 二 月 一 日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一)(1)侦查阶段                    1000-6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            1000-6000元/件(3)审判阶段                   1200-12000元/,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二)代理民事诉讼、(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4-5%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3-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2-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1-2%1000万元以上                              -1%(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二、计时收费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二)计算工作时间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两名及其以上律师的,应当分别计算每名律师的工作时间,相加后确定。(三)计算工作时间以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个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三、风险代理收费律师实行风险代理,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或收费合同约定的标的额30%内收费,具体收费比例和收费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四、其它规定(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仲裁、代理案件执行和申诉(指代理提起再审前的申诉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办理专项法律事务以及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二)律师办理疑难复杂、耗时较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二审、重审、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三)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收费。(四)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员等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生活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五)国务院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酌情下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9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