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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1]精编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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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1]精编版.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19/8/17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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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1]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一、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六条[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二、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1年3月9号司法部令第64号第二条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二十二)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罪论处(聚众斗殴案)。第三条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第四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三、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2004-11-11法研【2004】17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2004]296号《关于对聚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四、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三)关于农村恶势力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分解为若干罪名,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更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也便于实践中操作。对实施多种原刑法规定的“流氓”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照修订后刑法的罪名分别定罪量刑,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对于团伙成员相对固定,以暴力、威胁手段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采取收取“保护费”、代人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