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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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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ppt

上传人:glfsnxh 2019/8/17 文件大小:3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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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CISG)概述一、产生背景20世纪20年代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就致力于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随后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64年制定出了两个货物销售法公约,即《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最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合并了这两个公约,并加以改善,最终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了CISG。公约获得76个国家承认(2010年9月)。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大通过1966年第2205号决议设立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履行促进国际贸易法领域逐步统一和现代化的任务,这些领域包括:解决争端、国际合同惯例、运输、破产、电子商务、国际支付、采购和货物销售。这些文书经由涉及各种参与者的国际谈判达成,参与者包括代表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发展程度的贸易法委员会成员国。因此,能得到广泛接受。在设立之后的许多年里,贸易法委员会被视为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2二、CISG的适用范围(1)公约1988年1月1日生效。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公约第1条1款(a)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3“营业地”的几个问题判断合同的国际性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为准,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营业地,指固定、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事实上从事营业活动的地方……;要求有一段持续期间,一定的稳定性以及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联络处不能被视为是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第10条)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第1条第2款)4案例一:AsanteTechnologiesIncvPMC-SierraInc(CISG-online616)买方AsanteTechnologiesInc的主营业地在加利福尼亚,买方从卖方PMC-SierraInc在加利福尼亚的经销商那买ASICs集成电路。卖方在特拉华州成立,同时在加州也有机构,但是,卖方的主要行政、企划和管理部门都设在加拿大BC省的伯纳比,同时买方也是向卖方在伯纳比的部门订购,货物也是在那里交付。卖方在加州的机构则给买方出具了发票。加州法院认定合同的主要联系点位于卖方在加拿大的部门,而卖方在加州的机构与合同的联系则不那么重要,因此根据公约第10条(a)款,公约适用。因为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5案例二:SarlPelliculestetal.,vGmbHMortonInternationaletal.(CISG-online578)pany(whichdoesnothaveabranchinGermany)panyand/panyhastheclosestconnectiontothecontractanditsperformance,fortheCISGtoapplypursuanttoArticle10(a)(eitherthroughpreviousdealingsbetweentheparties,thenegotiations,orfromthecontractoritsperformance),,“货物”的几个问题货物一般指动产、有形物。关键因素是在交付的时候货物可移动。农作物在收割前也可以适用公约来调整。买卖仓储单证、提单等代表货物的文件,也属于公约调整的范畴。权利,诸如知识产权,请求权,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不属于公约中“货物”的概念范围。计算机软件一般也被视为货物,只要软件被某种数据载体保存,如硬盘、磁盘或芯片等。但计算机软件上的著作权本身的交易(如网上付费下载软件)是否能适用公约则存在争议。公约第2条对货物的限制性规定。7“销售合同”的几个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并转移其所售货物的财产权,而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并接受货物的合同。合同的实质在于交付价款以换取货物。(第30条和第53条)公约覆盖分期分批交货合同(第73条),还有由供应商直接向卖方的顾客交付货物的合同。更改销售合同的合同也属于本公约实质性适用范围之内(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