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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ppt

上传人:88jmni97 2019/8/18 文件大小:1.2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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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新法”与“旧法”、域内与域外之比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胡彩霄一、《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比较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早规定于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推行全面劳动合同制的改革初期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这项规定不仅得不到落实,反而让不少劳动者因此失去了工作。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法律又不能限定用人单位用工必须签订合同的最短时间,于是用人单位可以不停地和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在合同到期解除的时候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改变了《劳动法》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的用工模式,大力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其差异如下 ******《劳动法》规定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增加了三类特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