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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1/10/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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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居民私人及非法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四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出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第六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以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达到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