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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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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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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序号项目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2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3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4企业申请经营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申请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壳,应为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并符合所在地特殊药品经营布局要求。5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6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岗位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7企业各岗位人员须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 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并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8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9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经营处方药的,其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珠三角地区不小于60平方米)。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验收专用场所、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并实行色标管理。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10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11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12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13营业场所应当配备以下营业设备:货架和柜台;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和陈列的设施设备;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销售凭证打印设备等。14企业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2)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并在药品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3)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4)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区摆放; (5)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壳不得陈列; (6)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有效隔离,并有醒目标志;(7)设置坐堂医师进行诊疗活动的,其诊疗场所应与药品经营场所有物理隔离,并有明显标识;现场验收时不得购进和摆放药品。15企业营业场所应配备有效监测、调节温度的设施设备,必须安装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