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盐城市绿化条例盐城市绿化条例(2015年12月30日盐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16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的生态盐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绿化的规划、建设、管护和保障。  第三条  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依法保护耕地资源,保障绿化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绿化职责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外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建、城管、房产、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监督本辖区内的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处理绿化应急事件,协助调查绿化违法事件。  第十条  绿化建设和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绿化,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的绿化,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县级以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道路的绿化,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开发区、园区、港区、机场的绿化,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七)河堤、海堤的绿化,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八)自然保护区和旅游景区的绿化,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造林绿化。  已确权给农村居民的集体林地,由农村居民负责绿化。  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在宅基地范围内种植树木,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义务植树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规划下达义务植树任务,督促义务植树责任单位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并做好检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