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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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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bb21547 2019/8/20 文件大小: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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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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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吉省直公字〔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在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购买公有住房的(房改房);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首付款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本细则所称重大疾病为《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包含病种); (九)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二)职工正式退休的; (十三)职工省外转出的; (十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五)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十六)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十七)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和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 (十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其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职工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的,不可用其他购房方式办理提取。贷款期间,先以另一套住房一次性付款方式提取过,再以贷款方式提取的,贷款提取时不做累计提取,只提取贷款当年还本付息额。 第六条 两套或多套住房均为贷款方式的,只可以选择用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提取房屋以上年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系统登记为准),直到此笔贷款结清后,方可按照《细则》规定提取另外一套房屋。使用同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的,两次提取的时间应为不同年度。 第七条 已经发生第三条(一)至(十一)项提取行为,再次部分提取公积金的应在不同年度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经中心调查核实后五年内申请提取的; (四)本人及配偶以偿还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其它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申请提取的; (五)已签订冲还贷协议委托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或者配偶签订冲还贷款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 (六)本人及配偶已用一次性付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贷款手续提取的;已用贷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或贷款手续提取的。 第九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二)以已购买某套住房或偿还购买某套住房贷款本息事实为理由提取过的,售出后又将该套住房回购或租用该住房的; (三)因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四)虽为购房实际出资人,但房屋买受人为未成年子女或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 第十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次性付款),职工本人及配偶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房屋。 第十一条 每套住房只能按一种方式提取一次。购房提取后,再用房产进行抵押的贷款不能进行提取。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相应的住房手续原件。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必须还款满2个月以后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贷本息额度。提取时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还款且未进行过提取的,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累计还贷本息额度。如还款期间曾以其他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予以累计,只能提取当年还贷本息额。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