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如何组建企业投资组织形式的分析
目前,国内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讨论相当激烈,实践中一些产业投资基金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已经成立。但总的来说,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体现在立法中,实践中也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基金组织形式是产业投资基金中的基础性法律制度,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对其进行比较研究,进而发展完善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事业,在此情况下显得十分迫切。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界定———研究问题的前提实际上,在国外并无产业投资基金这一概念。与之相近的概念是Private Equity(简称PE),国内一般译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有一个概念是VentureCapital(简称VC),国内一般译为“创业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认为,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限于中小公司初创期和扩张期的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涵盖所有为企业提供长期股权资本的私募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1]
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是借鉴了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经验,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一种投资基金。原国家计委曾在《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未出台)中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了界定:“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除了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以实现产业升级外,还肩负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功能。我国正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阶段,基础设施领域存在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在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还有大量国有企业需要改制重组。产业投资基金在以上领域均大有可为。因此,将产业投资基金界定为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在内的集合投资制度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下面的讨论也是建立在对产业投资基金这一界定的基础上。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三种基本类型
(一)契约型在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和托管人通过订立信托契约,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基金投资人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对基金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运作,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投资人按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并享有投资收益。契约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运用的较为广泛,但在产业投资基金中,契约型基金并不多见。即使是在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按契约型设立的英国及大陆法系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也几乎均是按公司型或合伙型设立。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的架构中,基金持有人大会对管理人的约束较弱,不利于控制投资过程中的风险。
(二)公司型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基金本身是一个公司,所以又称投资公司。投资者是股东,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或在公司内部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基金资产。公司型基金的优势在于在管理人内置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直接约束管理人的行为;在管理人外置的场合(即在公司外部另行聘用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人的约束也大大强于契约型投资基金中基金持有人大会对管理人的约束。但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