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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论文司法解释论文.doc

上传人:hnet653 2015/12/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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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论文司法解释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撤回起诉论文司法解释论文:刑事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常用的一种方式。但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就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将已经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撤回起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也不全面、不具体,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操作中对此缺乏统一的认识、做法也不一致,影响了刑事司法的严肃性。2007年,最高检公诉厅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目的是为保证司法统一,对撤回起诉在检察院内部予以规范。本文拟结合该指导意见,试从撤回起诉的涵义、合理性、条件、程序、效力等方面对撤回起诉进行探讨,以期对刑事诉讼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言,希望有助于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撤回起诉;司法解释;立法建言
一、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涵义
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将案件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
从这一概念可见,撤回起诉的实质内容与公诉权的内涵是相悖的。公诉权是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主动追诉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并处以刑罚的一种权力。公诉权的核心就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而撤回起诉是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发现本不应该起诉或不必要起诉时,撤回已经提起的控诉,即要求法院将判罪的被告人撤回来,进行无罪处理。
事实上,撤回起诉制度的设置,是基于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的变化、证据的变化等因素的存在,起诉之后再撤回起诉有利于公诉部门及时纠正错误,而与公诉权相辅相成的重要权能。撤回起诉制度以一种刑事诉讼过滤机制和诉讼程序补救机制,与公诉机制共同彰显诉讼的程序价值和人权保障功能,维护着检察权威和司法形象,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诉讼权力。
二、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一)撤回公诉符合起诉便宜主义
我国在对犯罪行使追诉权方面,实行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和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的起诉原则。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赋予了检察官的自由裁判权,而撤回起诉正是自由裁量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向审判阶段的合理延伸。当提起公诉的案件出现法定情形时,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的实质。
(二)各国立法对撤回公诉的规定及相关国际准则
撤回公诉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从日本、俄罗斯、美国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来看,都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就刑事公诉的撤诉制度作出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同世界接轨的态势日趋明显,司法领域亦不能例外。国际司法准则往往对我国司法制度起着矫正和推动的作用。
(三)刑事诉讼构造决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撤回起诉权
现实的刑事诉讼构造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应享有撤回起诉权。在当前的庭审结构模式下,检察官承担着询问、讯问、举证、质证、辩论等诸多职责,而法官居于中立地位。可见,如果案件出现法定事由,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三、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实体问题
(一)撤回起诉的主体
我国检察机关是行使撤回公诉权的唯一主体。我国实行公诉权单一主体独占制度。宪法第131条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条均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事由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