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十规文〔2015〕15号签发人:高玉成关于批准发布《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请示市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适应国家所颁布相关规范标准的更替,结合十堰市城市发展战略和2012年以来历届规委会要求,遵照市政府指示,2013年3月,市规划局组织专班启动了《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工作。此次修订工作历时近两年,2013年5月,通过广泛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反复斟酌,七易其稿,形成初稿;2013年6月始,在规划局系统内部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2013年7月,向规委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2014年2月、3月向四大家领导征求意见;2014年8月、12月依据规委会意见再次征求规委会成员单位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现将报批稿呈报市政府,并代拟了《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代拟送审稿),如无不妥,请批准实施,建议从2015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专此请示。附件: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代拟送审稿)十堰市规划局2015年2月28日十堰市规划局办公室2015年2月28日印发校对人:李波共印10份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代拟送审稿)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批稿)十堰市人民政府年月日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批稿) 二O一五年二月目录一、第一章总则 (1)二、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2)三、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45)四、第四章建筑规划管理 (1011)五、第五章景观控制 (2830)六、第六章居住区道路与停车场(库) (3234)七、第七章生态保护与中水利用 (3437)八、第八章市政及管线 (4136)九、第九章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4954)十、第十章附则 (5762)十一、名词解释 (5864)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以及《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区(含乡镇,下同)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本市其它地区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一律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及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标准。第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十堰市规划局。第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执行。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七条(资质管理)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向省住建厅备案;取得其它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规划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二)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并公告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五)专项规划:由各专业部门依据国家规范、标准编制专项规划,经专家评审会后公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规划委员会审批。(六)城市设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