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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强制措施.ppt

上传人:yunde113 2014/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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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强制措施.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强制措施
※概念辨析※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普通公民在刑诉过程中,为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限制的方法的总称。

1)其主体主要为公检法。
2)其对象只能为刑诉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4)其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5)其具有程序的法定性。

我国
西方
具体对象
仅针对人身
针对人身和物
是否区分羁押与实行行为
不加区分;未设严格的羁押司法审查制度
区分;严格审查
※强制措施的功能※

、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
、被告人
,使其不敢以身试法,起一般预防的作用。
※强制措施适用原则※

美国:90%以上保释

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力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设立人身保护令制度;设置中间救济制度
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
、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大小;
、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
、被告人是否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

刑事强制措施
刑罚
行政处罚
民行强制措施
适用主体
公安司法机关
法院
行政机关
法院
适用对象
犯嫌、被告人
已决犯
违法者
违反法庭秩序的人
适用目的
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惩罚、改造、预防
惩罚
预防、惩罚
适用条件
社危性或可能实施妨碍刑诉
犯罪
违法
妨碍诉讼
适用依据
刑诉法
刑法
行政处罚法等
民诉法
种类
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警告等
拘传、拘留等
※拘传※

术语变迁:执(秦);追摄(唐);
勾追(宋);
勾取、勾问(明清);拘提(台湾)
内涵: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诉法第6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百一十条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1)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
或者
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

1)审批:(承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院长决定;填写拘传证/拘传票。
2)执行程序:应当出示拘传证/拘传票;责令其在拘传证/拘传票上签名或按指印;拘传的人员不少于2人。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完毕后应立即释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117条第2、3款)
(原)第92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