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格式:doc   大小:44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19/8/21 文件大小:4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作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2012〕7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房管局(房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为了加强住宅专...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2012〕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房管局(房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精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制订了《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含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部分)、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结构、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业主范围按《管理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业主所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签署购房合同后3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存入专户。   (二)由业主或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转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未售出部分应交的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先予足额垫交,待房屋售出时由开发建设单位足额扣回。   (四)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