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议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浅议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叶金波【论文摘要】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于交通管理和事故赔偿、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的法律、法规与解释的进一步实施,我国在道路交通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步。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是我国比较常见的案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十分严重。因此如何更好的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交通肇事罪作斗争,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目的,这对保障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的成果,具有深远的意义。【论文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共犯;过失;法律虽然交通事故的起数和伤亡人数进一步下降,但是交通事故频发,仍然时刻引起公众的关注。特别是在出现了数起将醉酒驾车肇事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后,网络上、刑法学界更是产生了激烈的讨论。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犯等问题,学者们说法不一。同时,公众们为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而要求提高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一、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概括起来有四种学说:第一,构成本罪必须是出于过失,这是理论界的主流说法;第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由过失构成,但也存在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的情形;第三,本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出于故意,也可以出于过失;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应包括疏忽。显然,大家对于该罪的主观心态可以是过失均没有异议,争议就在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能否为故意。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在认定上的难度在于,行为人往往是故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对肇事的结果确是排斥的。要明确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到底是什么,可以做如下分析: 首先,明确主观心态的鉴定标准。《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可见,对于结果的认知和态度是判断主观心态的标准。其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故意并不能代表肇事的故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仅仅只是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的一部分,考察该罪的主观心态应该以肇事行为为依据。从实践中来看,肇事人对结果的发生多为排斥心态,这就说明行为人对肇事结果的发生不具备主观上的故意。第三,从法律规定来看,刑法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定位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比较一致。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规定为过失犯罪。所以,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纯正的过失犯罪。即只有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却过于自信地认为可以避免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才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若行为人存在追求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故意,则以相应的故意犯罪定罪量刑。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