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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精编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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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精编版.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19/8/23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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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挪用***罪与***罪的界限挪用***罪与***罪的界限——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16)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熊选国苗有水来源:2005-08-12中国法院网--刑事研究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挪用***罪与***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罪只侵犯***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发生混淆。苗有水(以下简称苗):理论上通常认为,***罪和挪用***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打算以后予以归还。二是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账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被挪用的事实。熊:不难看出,你说的这两方面区别,第一方面尤其重要。这就是说,***罪与挪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目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罪***罪的补充规定》,挪用***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论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补充规定”所说的“不退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无力退还。从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案例看来,确有一些人挪用***以后由于客观原因缺乏偿还能力,但不能反映挪用人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这一规定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没有被修订后的刑法所吸收。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判断挪用***是否转化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潜逃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携带所挪用的全部***潜逃,则全额认定***,实践中不存在争议。司法认定中存在困难的是,行为人携带部分***潜逃时,对其没有携带的部分如何定罪? 熊: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挪用***后携带部分所挪用的***潜逃,说明其挪用***的故意及行为已经发生转变,不论是潜逃前的行为还是潜逃后的行为,均符合***罪的犯罪构成,应对整体行为认定***罪,犯罪数额为行为人所挪用的全部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携带部分所挪用的***潜逃的,应以***罪论处。至于行为人潜逃前的行为如何认定,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潜逃后,对未携带的部分***没有明显转移并非法据为己有的,应以挪用***罪处罚,并与***行为实行数罪并罚;未携带的部分***中如有明显转移并非法据为己有的,对行为人认定***罪的犯罪数额,为已经转移并占有的款项和潜逃时所携带的款项的总和。我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合理。总的原则应当是:对行为人没有携带的部分***,一般仍然以挪用***罪定罪处罚。苗:我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