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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水保工作汇报、建议(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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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水保工作汇报、建议(精简篇).doc

上传人:mxh2875 2015/12/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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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乡镇水保工作汇报、建议
乡镇水保工作汇报、建议
好的方面:
1、认识上提高。通过加强普法教育,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水土保持法、XX省实施办法和有关水保知识的宣传,水保观念深入人心。
2、力量上保障。乡镇配备了一至两名专职水保干部、执法人员及必要的设备。同时,镇村干部及三送干部包片负责,第一时间发现、制止、举报违规违法行为。
3、责任上明确。国土、规划、林业、水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块负责,强化监管,形成合力;同时,将宣传监督的责任分解到镇村干部,保证区域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4、措施上到位。近三年来,松果镇造林近5万亩,%;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制止、处罚;新上建设项目都按要求落实了水土保持措施;在相关部门的精心组织和大力支持下,造林绿化、流域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存在问题:
5、体制上尴尬。主要是操作层面的问题。《水土保持法》在执法主体的层级设置上不够科学,存在瑕疵。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是该法的执行主体,才具备执法资格。而对乡镇一级的水土保持监管和治理职责则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以往,乡镇水保站在业务上作为县水保局的派出机构,履行相应的职能;乡镇机构改革取消了水保站,水保人员归口在农业服务中心。这就导致乡镇政府在履行水土保持职责时无法可依,无所依托,责任难于落实。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考虑到该问题,包括省人大94年通过、96年第一次修正、2016年第二次修正的《实施办法》和这次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三款已经明确: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水保)站负责。这是《实施办法》的亮点。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没有明确乡镇的执法权、监督权和治理责任,在基层实践中存在
体制上的尴尬。一方面,乡镇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缺乏有效的手段,有力无据。一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是否落实到位,乡镇和主管部门在信息上出现脱节;二是即使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违规,但因为没有执法权限,乡镇只能宣传、教育、引导、制止和举报。有力使不上,难以达到监管效果。另一方面,县水保部门执法资源、力量有限,执法能力与任务要求不匹配,有心无力。监管地域广、项目多、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由于信息掌握的时间与空间距离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做到全面监管、精准执法,容易造成管理盲区和力度的衰减,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