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渊源考察政GTI府干预的GTI宪法.doc

格式:doc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渊源考察政GTI府干预的GTI宪法.doc

上传人:w3332654 2015/12/18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渊源考察政GTI府干预的GTI宪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政府干预的宪法渊源考察
李培才
摘要:在文本学意义上,通过法律授予政府公共权力可能与法律的稳定性要求相矛盾。尤其在宪政条件下,公共权力的设定和运行应当具有充分的宪法渊源,或者起码不能与宪法构建的社会秩序相冲突。作为一项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公共权力,一方面,政府干预必须具有理论上的自恰性,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新宪法,或者修改和解释现行宪法,使政府干预在实践上具有充分的宪法渊源,从而保证政府干预在宪法上的合法性、正当性。
在法理学的意义上,法律与社会生活永远是一对矛盾,这是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恒常性,能够持续地为人们提供行为的标准和价值尺度,而社会生活的活力在于其变动性,变化是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特征和最主要表现。法律与社会生活的矛盾往往通过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表现出来。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在处理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矛盾时被赋予不同的要求。宪法被认为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稳定性是关于宪法的最基本要求。然而,愈是具有稳定性特征的法律规范,对其变动性的要求就愈高,稳定性面临的压力就愈大。因此,宪法一方面意味着仅仅规定公民与国家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也就是公民和国家所具有的最低限度统一的关系,是国家权力设定和运行的“底线”,另一方面,如果公民和国家所具有的最低限度的统一关系发生变化,也就是国家权力设定和运行的“底线”发生变化,宪法应当随之变化。
但是,基于宪政的初始设计,政府干预并非政府的一项固有权力,虽然其作为一项价值选择,反映了社会经济生活变迁的新需求,也是法律与社会矛盾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作为宪政秩序下的一项公共权力,政府干预的产生和存续应当具有充分的宪法渊源,或者起码不能与宪法构建的现实秩序相冲突。本文尝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探讨政府干预与宪法文本之间的张力,并从中析出政府干预的宪法渊源。
一、社会变迁与现代宪法的新发展
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惯,后来便成了法律。”这说明,法律是由于社会的变化并且基于人们的需要而产生的,也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以及由此所引起的人们需要的变化而变化。而法律的变化首先表现为法律中人们权利的变化和政府权力的变化。因此,社会变迁将引起人们权利和政府权力的相应变化。宪政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法律中人们权利和政府权力都呈不断扩大的趋势。这种趋势发展的结果,必将造***们权利与政府权力在法律中的冲突。这种冲突也可以看做人们权利与政府权力在法律中的博弈过程。
宪法的基本内容之一,是调整公民与国家的基本经济关系,即调整在社会经济领域公民的经济自由、经济权利、经济利益与国家的经济权力的关系。具体地说,公民与国家的基本经济关系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第一,就公民而言,公民是否有经济自由以及如何保障,并且公民是否有经济权利以及在国家面前公民是否可以主张自身的经济利益。第二,对于国家来说,国家是否有经济权力以及这种经济权力的效力来源,并且政府的经济权力如何约束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最低限度的平衡。第三,在公民的经济权利与国家的经济权力或在公民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消解这种冲突。宪法以上述内容所反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