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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开党〔2009〕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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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开党〔2009〕1号.doc

上传人:iris028 2019/8/23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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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京开党〔2009〕1号为了优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人才发展环境,落实人才强区战略,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际市场的高端产业园区,根据中央和北京市的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实际,现就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开发区创业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发区高度重视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开发区创业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不断提高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二、在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开发区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开发区分中心搭建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的专业化、信息化台,创造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开发区干事业、支持干成事业、帮助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三、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经过开发区认定的,海外(包括留学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战略科学家和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贸易、文化创意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领军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知名律师(会计、审计) 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研发技术人员; (三)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五)拥有符合开发区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开发区紧缺的其它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符合以上标准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应在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来开发区创办企业或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期限为2年以上; (三)每年在国内工作时间一般应在9个月以上。四、开发区每年设立1亿元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开发区创业、工作和人才奖励。五、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独立承担或主要承担国家或北京市重点项目,且该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够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二)海外高层次人才独立研发或作为主要研发人员的技术在国内申请专利或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按照申请项数,每项给予单位或个人申请费用50%的资助;对于获得授权的专利,每项给予单位或个人申请费用50%的资助和每年维持费用60%的资助。(三)来开发区创办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四)对投资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方式投资入股,入股比例为投资总额的10%-30%,单笔投资最高为1000万元;也可以与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0%,单笔投资最高为1000万元。(五)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在经过认定的孵化区域租赁办公场所和生产场地,可享受房租补贴,补贴额度相当于企业从起租日起一年实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