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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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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zhlyb 2019/8/24 文件大小: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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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详细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条文解读-新修改商标法条文2014年5月生效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其就是认真总结了现行商标法的实施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适应新需要,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新修改的商标法生效时间是2014年5月1日。     新修改的商标法条文详细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声音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仅”修改为“仅”。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七、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驰名商标作为商标知名度的一种事实状态,此处明确规定不得滥用) 九、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明确了商标注册中常见的此种商标抢注行为)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此两条强制性的义务,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审慎、诚信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遏制为了赚取代理费而胡乱许诺和接受委托的不良代理行为。不规范的商标代理行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