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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072510724 2019/8/24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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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甲类: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敏捷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自身自燃点的生产。乙类:1闪点大于即是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构成爆炸性混杂物的浮游状况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丙类: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类: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融化状态下常常发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应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应用或加工难熄灭物资的出产戊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修建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盘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局部外缘算起(当前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长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添3m。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恰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启齿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