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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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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doc

上传人:iris028 2019/8/24 文件大小:3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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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住建局、执法大队):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8〕52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标准模板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现将审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批主体各县(市)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行业主管部门)二、审批办理要求(一)、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办理流程:(1)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核准,企业名称应为“昆明××环境清洁有限公司”;(2)持工商部门企业名称核准书向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请准予筹办批复;(3)在规定的筹办有效期内完成筹办工作;(4)筹办完毕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企业服务许可(申请资料见附件1)。、合并、歇业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工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应按新企业的规模和经营范围,向区城管综合执法局重新申请审批。(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完整提供资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可不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由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三、其他要求(一)请各单位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做好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工作,落实全市“证照分离”相关要求。(二)请各单位进一步加大对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告知承诺制诚信档案,在对行政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事后审查和对被审批人进行后续监管中,若发现申请人和被审批人有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告知承诺制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和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按原行政审批执行。附件1:昆明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昆明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申请审批表申请单位(盖章):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电话: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监制审批表填表说明一、要求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二、注册资金、实缴资金单位为万元(人民币),以外币注册的须注明币种。三、企业类型以营业执照核发为准。四、记录仪数据归集及数据格式情况应包括时间、轨迹、方位和计量等内容。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昆明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一份;、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材料目录;;;,应包括资信等级证书或资信证明、有形资产证明(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设备、车辆、船只的停放场所,如为租赁,须提供租赁协议的一份复印件;;;。六、如书面申请表中所需填写的内容较多,可采用A4纸的规格另附文予以说明(加盖公章)。其余所需提供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原件办事窗口核对后退回。七、选择事项,请将选中内容前或后的“□”涂成“■”。八、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申请表内容,按表中的要求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企业名称(全称)企业法人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证号经营期限企业类型注册资金实缴资金经营负责人联系电话企业联系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手机申请服务内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