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3 号.doc

格式:doc   大小:39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3 号.doc

上传人:iris028 2019/8/24 文件大小:3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3 号.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已于2019年5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5月31日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配备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办公条件。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并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情况; (二) 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情况; (三) 统筹推进教育公平、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四) 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 (五) 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情况; (六) 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情况;(七)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八) 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校党建和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三)幼儿园、中小学现代化学校建设情况,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以及教学、科研发展情况; (四)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六)学校招生、校园安全、卫生、师生身心健康和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督导。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三年至少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每五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第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结合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专项督导工作计划,对下列事项组织开展专项督导: (一)学生减负、教师违规补课等情况; (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教学管理等情况; (三)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等情况; (四)需要开展专项督导的其他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事项。第十一条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 (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要求被督导单位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三)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确定督导重点,实施现场督导;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督导组经过综合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六)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自督导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七)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八)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跟踪督导。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与规模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按规定要求实施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每五所学校至少一名的比例配置责任督学。责任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信息,应当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