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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研究协调员三方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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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研究协调员三方合作协议.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9/8/24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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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临床研究协调员三方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三方订立: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市一”)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85号电话:021-63240090与 *公司(以下简称“*”)地址:电话:与**公司(以下简称“**”)地址:电话:(上海市一、*、**以下合称为“三方”,单独简称为“一方”)项目试验名称:(以下简称“该项目”)。鉴于:**与上海市一签订了关于上述该项目试验的临床研究合同,为了保证该项目临床研究的顺利进行,协助上海市一使本项目的相关研究工作顺利实施,上海市一委托*指派临床研究协调员(以下简称CRC)到上海市一,并提供相应的临床研究协助服务,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签署完成日起,至该项目在上海市一试验结束数据库锁库止。项目进度与**与上海市一签订了关于上述该项目试验的临床研究合同保持一致。**基于与上海市一签订的临床研究协议,向上海市一提供此项临床研究经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三方就该CRC服务事宜做了具体的商榷,达成如下共识:第一条上海市一将按照GCP原则,以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CRC的服务内容和职责(参照“附件一:临床研究协调员职责”)。第二条*负责指派合格的CRC,对其履历及相关培训记录予以负责,并在项目开始之前获得上海市一的认可。*将保证该CRC遵守中国临床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GCP指南的规定,并符合上海市一的要求。第三条上海市一接受已被认可的CRC在上海市一的指导及监督下协助上海市一进行本临床研究相关的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在附件一中列明。上海市一及研究者应尽可能为CRC在其研究中心顺利完成项目相关的工作提供便利及必要的指导、监管。第四条在临床研究进行过程中,上海市一将定期对CRC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若CRC不能胜任工作,上海市一有权要求更换CRC,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对于CRC的更换,*负责提供继任的CRC,并在研究者同意的前提下保证CRC在更换发生之日起至少1周内到岗。第五条研究过程中任何CRC的更换,都必须得到上海市一机构及主要研究者的同意,*和**均无权自行更换CRC。第六条该CRC为*的正式雇员,*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包括且不仅限于承担CRC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责任等。第七条CRC费用(不含机构管理费)上海市一委托**公司将聘请CRC所产生的针对该项目的费用直接支付给*。第八条鉴于上海市一对本研究CRC的管理,上海市一收取上述CRC服务费用的10%为管理费,**基于与上海市一签订的临床研究协议,向上海市一提供此项管理费。*将对所有试验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包括由以上信息产生的拓展信息以及在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试验数据,临床试验中的各种发现,概念,程序,方法,技术,产品,配方,剂量,实施能力以及商业机密等。**和上海市一的书面同意,*在任何时间均不得向**和上海市一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任何临床试验相关信息。*有义务向CRC明确本试验相关的保密规定,并确保CRC严格遵守与本试验相关的保密规定。第十条因*的CRC在向上海市一提供服务时的过失和过错对第三方(例如:病人或**或上海市一)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将由*全部承担;若*的CRC是为执行上海市一或主要研究员的指示或规定而造成对第三方的伤害或损失,则由上海市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