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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闵行区年招生闵闵招生实施闵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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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闵行区年招生闵闵招生实施闵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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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闵行区年招生闵闵招生实施闵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4:
2012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2〕13号)和《2012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区目前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2012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一、入学规定与办法
(一)公办(小学、初中)学校
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各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好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小学新生的入学年龄为2005年9月1日—2006年8月31日)。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或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
(二)民办(小学、初中)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按“免试入学”的原则,依据教育局审核通过的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实施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个人简历等材料。
(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 当学生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额时,实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市政动迁”户籍暂时没有迁入本区居住地的学生,凭动迁证明在安排完成第一项第(三)款中第1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有效期1年及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学生,按照居住证副联上注明的地址(且与房产证地址一致),在安排完成第一项第(三)款中第2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凭户口簿和配住廉租房居住协议等在安排完成第一项第(三)款中第3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的学生,在安排完成第一项第(三)款中第4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说明:户籍变动和房产变动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31日。
(四)九年一贯制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的规定
: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一般情况下在原校就读六年级;若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必须填写《回户籍地报名申请表》,则按照第一项第(三)款有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执行。
:小学毕业生可在原学校继续就读初中;也可回户籍地就读初中。若要求选择进入公办初中就读,则按照第一项第(三)款有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执行。
(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的规定

由其父母或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截至4月30日为止,续签时间满1年及以上;需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在《居住证》续签有效期内,小学毕业后可继续申请升入初中就读;否则,视为不再需要在沪就读初中。

(1)父母一方具有1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申请入学对象的《居住证》;
(2)父母及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
(3)父母一方在沪务工证明(截至4月30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