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
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四川长虹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
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
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
政府等外部报送等方式。
第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及各经营单
位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
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
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
供保密提示函(附件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3),回执中应列明使
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对
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或本单位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
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公开文件、
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
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
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
行修改。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附件 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