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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行政判例制度研究
Research on Administrative Precedent System
作者姓名: 卜菲菲
指导教师: 文正邦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大有非理性的膨胀之势,行政权的触
角已经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之中。如何合理界定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和底线,
使行政权在相对稳定、安全的区间内运行,就成为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植根于深
厚的经验主义理论素养和司法实践的现实土壤之上的行政判例,不仅准确把握着行政法
的演化脉络,而且更好地诠释行政法的真谛,故其在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不可或缺
的角色。
在行政法领域有一个独特的现象,无论是具有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奉行
成文法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行政判例制度。这源于判例法与行政权
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契合,从一定程度上讲三者是共融共通的。行政事务的复杂多变要求
行政权具有很强适应性和较大的裁量性,而稳定性强的成文法很难与行政权的需求保持
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行政法与行政权的矛盾差异性必然会带来行政权与现代法治的紧
张关系;成文法的概括性也不可避免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加大了裁判“同案不同判”风
险的产生从而有损于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这必然又会带来司法权与现代法治的紧张关
系。而判例法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灵敏有效的方法,适应性强的特点使其能够跟上
行政权发展的步伐并对之加以规范和引导,而其确定性属性又可以弥补成文法的漏洞规
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同案同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目标。而判例法在
实现自己法治价值的同时也为自己赢得了生存空间。
从 1986 年开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和法学研究的深入,我国法律界对
中国是否引进判例制度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其中大部分文章力主借鉴和引进判例制度,
但至今未有定论。由于行政判例制度的独特价值,我们主张在借鉴国外判例制度经验基
础上建立其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判例制度。
本文的主要思路:本文以判例制度的确定性和适应性特征为主线论述了行政判例制
度与行政法治的关系,建立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的必要性,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的两种目标
定位以及由此对产生的行政判例的两种分类。
本文共有引言和四章共五个部分组成。以下是本文的主要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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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引言分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第二部分介绍了判例法的基本理论及其法治意义。通过与成文法、司法解释的功能
形式进行比较阐明了判例法的概念。接下来论述了与成文法相比判例法能够更好的实现
法律确定性与适应性,而正是这种特征使得“先例成为法治的题中之义”。
第三部分考察分析了国外主要国家的行政判例制度。通过对英国、美国、法国行政
判例制度确立、运行及行政判例制度与行政法治的关系的考察,我们看到了这些国家行
政法治的高度发达离不开行政判例制度的运行和发达,行政判例制度与行政法治有着密
不可分的天然联系。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行政判例制度在一国的建立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法
律文化因素,我们在借鉴之时切不可不顾国情不讲条件生搬硬套盲目移植。另外,我国
现行体制下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以及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成文法体系与英国和法国的情
况有一定程度的相似,而英国在“立法至上”的宪政体制下仍然有着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