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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及纳税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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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及纳税筹划.doc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8/25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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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及纳税筹划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一、个人所得税概述(一)个人所得税概念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1)我国按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人判定标准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2)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住所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惯性住所的标准,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惯性居住的个人。居住时间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例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C )。,,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二)扣缴义务人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11个应税项目:、、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股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二)所得来源的确定所得项目所得来源地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的所在地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坐落地动产转让所得实现转让的地点财产租赁所得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的使用地(三)、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1)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2)内部退养的人员所得一次性退养收入:按退养月份平均+领取当月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例2: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3年零4个月的赵先生,于2011年11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当月领取工资3300元和一次性补偿收入80000元,计算赵先生1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000/40+3300-3500=1800(元)应纳税额=(80000+3300-3500)×10%-105=7875(元)(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5)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6)对本单位雇员的营销业绩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经营所得(1)个人独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