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幼儿教育:________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保育教育、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市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建设、卫生、民政、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设立与退出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第八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