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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关系要论精华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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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关系要论精华版.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19/8/25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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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关系要论参考资料:博研轩职称论文网/博客:http://blog./u/2901946852征稿邮箱:hblunwen@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关系要论《人民论坛》(2012年第20期)    张丽    【摘要】客观处罚条件是限制刑罚权启动的消极的实体事由,是犯罪客观方面实行行为伴生的非逻辑性危害结果,将客观处罚条件契入我国刑法理论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冲突。因此,可将该概念引入我国刑法,还原我国立法中某类特殊要素客观处罚条件的性质,以解决部分罪名的罪过疑难问题。    【关键词】客观处罚条件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关系论    问题缘起    随着现代刑法调控范围的日益扩大,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了大量经济犯罪,其中部分罪名的罪过形式认定出现疑问。如违法发放贷款罪,该罪法条规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该罪中,行为人对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持故意心态,这毫无疑问。但造成贷款不能收回(重大损失)的后果却可能是故意、过失甚至没有任何预见。由此,学界在对该罪的罪过形式进行界定时存在故意说、过失说以及故意与过失并存说三种观点,争执不下。类似问题在我国刑法多个罪名中存在。为解析这类犯罪的罪过形式,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和路径进行研究,以期达成共识。有学者受德日刑法客观处罚条件理论的启发,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与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之间没有直接逻辑性因果联系的危害后果界定为客观处罚条件,排除在主观罪过认定范畴之外,仅依据行为人对客观方面实行行为及逻辑性危害结果所持心态界定整个罪名的罪过形式。    德日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在大陆法系刑法中,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有责性、违法性即成立犯罪应当受到刑罚惩罚。但也有一些例外,在同时具备犯罪构成三要件后,行为最终是否被确定为应受惩罚,还取决于构成要件之外的其他附随条件,如个人之阻却(解除)刑罚事由及应受处罚性的客观条件,即客观处罚条件。①客观处罚条件,指存在于违法和责任要件之外,决定着行为的应受处罚性,但与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无关的一些情况。    客观处罚条件源于古代社会当权者依据犯罪人的特殊主体身份(如贵族、僧侣)或某种政治需求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后随社会文明进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法律确定性原则限制,上述自由裁量权被禁止适用。但某些虽非构成要件要素却能决定某些犯罪的应罚性的客观条件仍然需要被考虑,法律即将其规定为构成要件之外决定这些犯罪应罚性的条件。    无论是古代社会为谋求特定政治利益,还是现代社会为寻求一定的社会效果和价值,客观处罚条件的产生及发展均与刑事政策理由有着难分难解的关系。换言之,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附加某种特定情状决定行为的应罚性,以灵活调整刑法打击面及适用范围。客观处罚条件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要求被肯定,其与对行为的评价及犯罪的成立无关,与追求刑法以外的目的相关联。②因此,客观之可罚性条件即有如一种刑罚限制事由,而把本来仅由不法与罪责即可决定之应刑罚性,附带地加上不法与罪责之外的条件,而限制刑罚之范围。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我国刑法典虽未明确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规定为法定原则之一,但其却在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鲜活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