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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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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yzhluyin9 2019/8/25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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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3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一);、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拟定宣告刑;。(二),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基准刑×(1±从重/从轻量刑情节)】,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第3条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采用连乘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基准刑×(1-总则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总则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4、对既有第2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又有第3条规定的量刑情节的,应当先适用第3条的规定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第2条的规定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基准刑×(1-总则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总则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各个量刑情节对个罪的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三),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依法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依法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拟宣告刑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上下调整,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