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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及刑事处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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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及刑事处罚.docx

上传人:luyinyzhi 2019/8/25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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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及刑事处罚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及刑事处罚在我国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下,一方面,非法集资活动大力盛行,政府相关部门继续保持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随着政府打击力度的加大,民间融资行为的风险也开始凸显。在这种形势下,既要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又要注意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借贷行为,严防公安及司法机关介入民间借贷纠纷。为此,有必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和刑事处罚,进行全面深入地了解。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仅限于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包括募集资金以外的财物。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除此以外,还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休不合法、行为不合法、内容不合。“公众”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单位)。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集资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首先,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是“非法”的一种表现形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完全有可能骗取有关部门的批准进而实施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因此,所谓吸收资金,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吸收资金的实体规定或者程序规定,而不限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次,吸收公众存款行行为的公开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集资诈骗意见》)提出:“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公开性,只意味着其行为对象的公众性。再次,由于本罪行为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存款”是会取得回报的,所以,要求行为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承诺回报是指承诺“只要出资即可通过出资行为获得回报”,而不是指承诺出资人在出资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