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9年法考刑法破坏金融诈骗罪《重点罪名》知识点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罪名》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一)定义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二)(1)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作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是集资诈骗行为成功与否的关键。)(2)程度:数额较大(个人:10万以上;单位:50万以上),该数额应按案发时未归还的数额计算。: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一)定义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二):(1)行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具体包括:、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程度: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一般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如果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三):2001年1月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1)与贷款纠纷的界限:2001年1月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其一、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二、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2)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其一、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约能力严重不足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是否明知这一点?其二、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其三、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