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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精华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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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精华版.doc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19/8/26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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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因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第三条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林权争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情况; (二)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 (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林权争议。调处林权争议实行领导干部负责制。省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理省人民政府调处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处林权争议的机构,办理同级人民政府调处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林业、国土资源、民政、农业、水、海洋、司法、公安、法制、信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调处林权争议工作。调处林权争议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支持配合做好有关调处工作。第六条林权争议期间,应当维持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现状。有关人民政府不得办理林权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批准使用林地。林权争议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转让、租赁、承包有争议的林地,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从事建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第二章管辖与受理第七条林权争议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调处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调处并作出决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调处。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由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处。第八条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的林权争议,由当事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调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的林权争议,由当事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情况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调处。跨地级以上市的林权争议,由当事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联合调处,共同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依法调处。跨省的林权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处。第九条林权争议符合下列条件的,调处机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 (三)有具体的事实依据。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处林权争议,应当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递交《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的格式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统一印制并免费提供,当事人也可以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下载。第十一条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收到林权争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