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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精华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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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精华版.doc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19/8/26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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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10〕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广州市(或县级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残疾人职工数)。第四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第五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劳务派遣单位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第六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实行省、市、区及县级市统一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初审、广州市残联负责复审、稽查等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工作并设立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点(下称年审服务点),为用人单位提供就近服务。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下称市年审机构)在每个年审点派驻2—3名工作人员,年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二)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征收工作,保障金随税同征、同查、同管,并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地税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推进计算机互联网络建设,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征收相关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和工作流程一体化。(三)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保障金的管理与使用。(四)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各代理支库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对办理保障金上划、报解等情况开展自查。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各代理支库应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手续上解统筹金,并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代征地税部门,同时做好与同级代征地税部门的对账工作。(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统计、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统计等工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资料。第七条按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