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期满后再续签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合同期满后再续签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案情简介】   A是某单位的员工,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为其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提出与A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续订了劳动合同。A在续订合同之后要求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理由是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单位主张说,已经与A续订了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朗山分析】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种补偿。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分析可知,劳动者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使劳动关系得以维系,以此来避免劳动关系因为在先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达成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并且续订了劳动合同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也缺乏法律依据。在本案例中,员工A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与单位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续订了劳动合同。A与其单位之前的劳动关系因为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而得以继续存在,并未因为在先劳动合同期间届满而终止。因此,单位无需向A支付经济补偿。员工A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朗山提示】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种补偿。劳动者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