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无营业执照的书店举报信书店营业执照关于书店无营业执照进行违法经营的举报材料:举报人:被举报人:地址:现举报你辖区范围内的书店无营业执照违法经营销售图书,请求贵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办理营业执照。事实与理由被举报人在位于你辖区范围的开设店面,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各类图书,并长期销售我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盗版图书,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之规定,被举报人从事图书销售的行为属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依法应首先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再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的规定,向所属辖区的工商所或者工商局提交《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但被举报人却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条件下,擅自开业,违法销售图书,根据《城乡个体http://s/》第十五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举报人的行为系非法经营行为,应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综上,希望贵单位尽快查明事实,依法对其进行查处,以维护图书市场的合法秩序。举报人:年月日土地增值税扣除办法土地增值税扣除南京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扣除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和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指计算房地产转让增值额时房地产转让收入按规定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以清算单位为单位计算。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地产的,应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类房地产分类归集。第一节扣除项目一般规定第四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以下情形应当取得的凭证和资料:(一)购买不动产、无形资产、货物和劳务的,应当取得发票;(二)支付行政性规范和政府性基金,应当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三)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取得发票的,应按规定取得发票,无需取得发票的,应取得收款凭据。(四)以接收投资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当以提供投资作价协议、帐务处理记录和关于接收房地产投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纳税人支付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购买协议;(二)拆迁委托协议、拆迁补偿协议;(三)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四)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结算单、工程审计报告、工程监理协议和工程监理报告;(五)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协议,其他货物和劳务的采购协议;(六)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七)其他与扣除项目金额相关的政府文件、纳税人决议等证明资料。第六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是指已经支付的金额。除另有规定外,预提费用不得扣除。未实际支付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得扣除。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应当在自主清算申报之日前已经支付。第七条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得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发生的损失不得计入开发成本。第八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第九条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本条所指合理的分配方法是指:(一)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按该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但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二)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按规定的核算对象分别归集。如不能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归集的,应按照